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根据苏残规[2023]2号文件规定,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一、申请流程
(1)首次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3 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相关病历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申请办证,并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特殊申请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未成年人)另需材料: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和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合法证件)。
(2)异议申请
复评:对初次评定有异议的,自收到评定结论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经县级残联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残联,由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终评:对复评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复评结论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终评申请,经设区市残联同意后上报省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由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到期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为十年。持证人凭残疾人证、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申请换领。
(4)残损换新:持证人凭残疾人证、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申请换领。
(5)残疾类别/等级变更:提供病史变化证明材料。
(6)挂失补办:持证人凭居民身份证、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申请补发。
(7)迁移申请:持证人凭户口簿至现户籍地残联申请迁入。残疾评定档案资料缺失的,申请人须六个月内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户口迁移超过半年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冻结残疾人证。户口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注销该残疾人证。
二、前提条件
听力障碍:不满 2 周岁儿童,残疾程度达到残疾评定标准一、二级的,核发残疾人证。年满 2 周岁至不满 4 周岁儿童,残疾程度达到残疾评定标准一、二、三级的,核发残疾人证。
言语障碍者:须年满 3 周岁,且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喉部切除术后,丧失语言功能的,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精神障碍者:须年满 2 周岁,且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因疾病、外伤、中毒等原因致视力、听力、肢体、智力障碍的,应在治疗终结、康复期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因遗传、先天因素导致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双眼球摘除、成年人身高低于 130 厘米以及肢体明显缺损、畸形等提出申请的,病历不作为必要的残疾评定资料且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三、注销情形
(1)持证人死亡
(2)残疾人证有效期逾期一年仍未换领
(3)户口迁移超过一年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
(4)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重新评定要求,超半年
(5)持证人或法定监护人,在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交个人自愿注销承诺书申请注销的
(6)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出租、出借、转让残疾人证的
注销后未满一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同一类别残疾人证。
四、重新评定
(1)被实名举报,经核查应当重新残疾评定的
(2)2018 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
(3)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