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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5 10:58:00

启东市残疾人联合会

启东市财政局

启东市民政局

启残发〔2011〕10

关于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

发放重残补贴金的通知

各镇乡、开发区、南北街道办残联、财政所(局)、民政办:

  为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省残联、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的通知》(苏残发〔201092号、苏财社〔2010286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3.残疾人属于低保家庭成员;

  4.残疾人本人无固定收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重残补贴金:

  1.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3.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4.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5.其他认为不予补贴的。

  二、补贴标准

  重残补贴金标准为:城镇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

  三、审核审批发放

  1.镇乡(街道)残联通知辖区内符合重残补贴金发放条件的人员填写《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见附件1),并在表中如实反映其家庭生活状况。

  2.镇乡(街道)残联根据二代残疾人证、低保管理服务证、户口簿原件对《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进行初审,同时复印相关证件。

  3.镇乡(街道)残联将《重残补贴金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残疾人证、低保管理服务证、户口簿等复印件一并上报市残联。

  4.市残联通过残疾人证、低保管理服务证等信息管理系统对《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汇总表告之同级民政部门。

  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家庭收入、残疾人新增、死亡和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市残联每年1月份前对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进行一次重新审批认定。

  为安全快捷发放重残补贴金,镇乡(街道)可按季借助低保经费渠道集中打卡发放。

  四、资金保障及执行时间

  市政府是实施重残补贴金制度的责任主体,市财政将重残补贴金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低保家庭中重残补贴金发放时间从201171日起开始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把做好重残补贴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是困难群体中的特殊群体,需要特别帮助、扶持、关爱。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镇乡(街道办)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调查摸底,认真落实。

  (二)密切配合,确保重残补贴金制度落到实处。开展重残补贴金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部门之间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残联负责重残补贴金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财政负责打卡发放补贴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民政负责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有关信息的提供,协助残联确认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

  (三)规范运作,实现重残补贴金工作的有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及时归档和规范管理相关档案。民政、财政和残联要运用已建立的城乡低保、残疾人数据库等基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重残补贴金工作的动态管理。每年2月前,各镇乡(街道)残联、财政要认真核准本地重残补贴金发放情况,并及时填报《重残补贴金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2),汇总后上报市残联。

  附件:1.重残补贴金审批表

  2.重残补贴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启东市残疾人联合会启东市财政局启东市民政局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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