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和康复保障制度,建立医保报销、专项补贴和医疗救助“三位一体”的精神残疾人服药保障与服务体系,帮助精神残疾人得到更加有效的康复治疗,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推行精神残疾人“药补护康”实施办法,对全市所有需常年服药的持证精神残疾人,实现服药救助全覆盖,为其撑起康复保护伞。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不同的对象建立分类救助机制,扩大服药救助用药范围,改善精神残疾人医疗状况,提高精神残疾人的治疗率、降低复发率和住院率,减轻残疾人家庭经济负担和社会负担,帮助精神残疾人回归社会,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二、救助对象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启东市户籍;
(二)持有第二代精神类《残疾人证》,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
(三)已参加启东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并愿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
三、救助标准
(一)免费基本用药对象。低保户、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建档立卡低收入户、通过低收入认证的低收入户等困难人群,或经市定点医院认定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残疾人,每年提供不超过3000元的免费基本服药。
(二)服药补助对象。有服药需求的普通家庭精神残疾人,每年提供不超过700元的服药补助。
(三)住院补贴对象。免费基本用药对象和服药补助对象中,当年因病情加重住院治疗的精神残疾人,基本医保报销外个人自付段超过2000元的,每年提供1000元的住院补贴。
四、定点医院
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为我市精神残疾人服药救助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负责对受助人按照诊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定期复诊;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治疗效果;执行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策;为基层发药服务点配送药品;定期将发药情况汇总报市残联;认定易肇事肇祸精神残疾人;配合市残联做好登记、数据统计等工作。
五、用药范围
根据精神类药品品种、年人均剂量、疗效、不良反应,在省定服药目录基础上适当扩大服药救助用药范围(附件1),新增盐酸苯海索片、奥氮平(国产)等8种基本药物。定点医院进行诊疗时优先使用二代抗精神病药物。
六、救助流程
(一)免费基本用药对象
1、申请。凡申请免费基本用药的对象,由监护人向户籍地区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残疾证、社保卡、定点医院的疾病诊疗相关证明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确认。区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人进行初审,会同民政办和扶贫部门确认家庭经济状况,会同综治办和派出所报定点医院复核后确认易肇事肇祸情况,符合免费基本用药对象的,填写《启东市困难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申请审批表》(附件2)。
3、就诊。确定为基本免费服药对象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凭《救助卡》到定点医院登记建档、就诊、确定复诊时间;定点医院在服药救助用药范围内,综合病情及疗效,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开具处方。
4、发药。区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专线人员每季度到定点医院,根据辖区内受助人服药处方,领取受助人每季度所需药品。监护人定期到区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药品,每次领取药品的种类、剂量、服用方法、费用等经监护人签字确认后由区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留存。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护人员、村居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精防专线人员完成药品发放。
区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专线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护人员、村居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加强对免费基本用药对象的随访和疗效评估。
区镇(街道)残联须与监护人签订服药协议书。服药协议明确监护人责任、义务,保证受助精神残疾人按医嘱服药,避免救助药品丢失或他用。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当造成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二)服药补助对象
1、申请。凡申请服药补助的对象,由监护人向户籍地区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定点医院的疾病诊疗相关证明等相关材料。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启东市普通精神残疾人服药补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发放《启东市精神残疾人服药救助卡》。
2、就诊。服药补助对象在监护人陪同下,持《服药补助卡》到市定点医院正常挂号、就诊。长期固定用药且行动不便的补助对象,可由监护人代其进行就诊、购药。市定点医院医生根据补助对象病情在用药范围内合理用药,开具处方。同时,将补助对象的就诊日期、简要病情、用药医嘱在《服药补助卡》上作详细记载。
3、领药。补助对象依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交费、领药,并将购药发票或发票复印件贴在《服药补助卡》的发票粘贴处。
(三)住院补贴对象
1、申请。凡申请住院补贴对象,由监护人向户籍地区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定点医院住院证明等材料,启东定点医院因收治能力所限转至外地精神病医院的需提供转院证明。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启东市精神残疾人住院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
2、治疗。申请住院补贴对象按规定在定点医院接受正规治疗。
3、出院。住院补贴对象治疗结束出院后,将出院小结和费用发票复印件交到区镇(街道)残联。
七、经费保障
(一)免费基本用药对象。
1、定点医院结算。每年12月10日前,定点医院将年度所有免费基本用药对象发药的种类、剂量、检查等项目进行结算(含诊疗费),制成《启东市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对象定点医院经费结算表》交残联审核。
2、残联审核。区镇(街道)残联协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监护人领取药品签字情况汇总,形成本辖区《年度用药经费汇总表》报市残联,市残联将定点医院提供的《启东市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对象定点医院经费结算表》,与各区镇、街道残联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年度用药经费汇总表》及发药情况季报核对,准确无误的,市残联予以盖章确认。并交由定点医院开具发票,与相关部门报销费用。
3、经费结报。(1)基本医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医保局审核,按总费用的70%列职工医保基金报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总费用的70%在总额预付限额内,由市卫健委审核报支(卫健委下达居民医保总额预付指标时须预留救助资金)。(2)医疗救助。受助对象中凡属五保、低保、建档立卡低收入户和低收入认证对象的,经民政、扶贫办等部门确认后由市医保局审核,按总费用的15%列医疗救助资金报支。(3)专项资金救助。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之后,剩余费用由市残联与定点医院结算,列入市残联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市残联根据工作实际,给予定点医院一定的精防技术指导等工作经费,一并列入救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服药补助对象。
1、区镇审核。区镇(街道)残联于每年11月底前收齐贴有发票的《服药救助卡》,对补助对象实际服药情况与服药金额进行核实,汇总上报市残联。
2、审批发放。市残联进行最终审核,服药金额超过700元的,按700元标准补助;不足700元的,按实际服药金额补助。当年12月底前通过社保卡账户,将补助金发放至补助对象户头。
(三)住院补贴对象。
1、区镇审核。区镇(街道)残联对住院补贴对象提供的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转院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基本医保报销外个人自付段超过2000元的,于11月底前报市残联。
2、审批发放。市残联进行最终审核,当年12月底前通过社保卡账户,将补贴金发放至补助对象户头。
八、职责分工
市残联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相关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相关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得到救助。
市残联:牵头精神残疾人服药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救助工作的日常监管、统计汇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协助未参加基本医保的精神残疾人做好参保工作。
市财政局:将精神残疾人服药救助救助资金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对弄虚作假、违规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市卫健委:确定定点医院的规范诊疗流程;设置基层发药服务点,建立发药服务网络;将受助人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会同残联进行督导检查。
市医保局:落实精神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政策,按照不低于省规定标准报销;调整和扩大用药报支范围;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按照不低于规定标准进行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户、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通过低收入认证的低收入户的认定。
市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的认定。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