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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6年度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发布日期:2016-06-21 15:28:04

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度残保金征缴工作,市残联会同市地税局集中两个月,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审,年审时携带的材料包括:一、已填写完成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二、2015年12月份单位从业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复印件;三、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四、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从业残疾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数。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20日内,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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