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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02-23 09:49:06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要求,结合本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我市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型农保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计发办法,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对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采取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后父母才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原则;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型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型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型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800元、2700元6个档次。市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市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缴费档次为100元~600元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档次为900元~2700元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对农村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缴费困难群体,市财政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50%。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型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五、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新型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市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得办理退保手续。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新型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指儿子、儿媳妇和未出嫁的女儿)参保后,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按年缴费,最低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也可在达到领取年龄时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参保人补缴额,按政府当年公布的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确定,财政不予补贴,补缴额全部记入参保人的个人帐户。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型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型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九、基金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存储、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市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新型农保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型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核实。市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新型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型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村级新农保服务平台建设,镇农保所、村新农保协办员要运用信息化网络平台,准确、详细建立参保人员档案,建立台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新型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指儿子、儿媳妇和未出嫁的女儿)参保后,按本办法标准执行。已经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待遇高于按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指儿子、儿媳妇和未出嫁的女儿)参保后,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指儿子、儿媳妇和未出嫁的女儿)参保后,在原待遇上加发基础养老金。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后在原待遇上加发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原新农保或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原新农保和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型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型农保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十二、组织领导

  各镇乡、开发区要充分认识新型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各镇乡、开发区要成立新型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区域新型农保工作。市新型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乡、开发区、经办机构新型农保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工作实绩进行奖励和下拨工作经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型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型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型农保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新型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三、附则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3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启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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