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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启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告

发布日期:2016-07-04 10:09: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通政规【2010】9号,现就做好2016年启东市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流程

(一)年审对象

启东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都需要年审。

(二)年审时间、地点、方式

1、年审时间: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

2、年审地点: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718号,启东市残疾人服务中心三楼(307室)。联系电话:0513-83653597   

(三)年审资料

1、没有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年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完成的《启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年审报表”可在启东地税网及启东市残联门户网站(http://www.jsqdcl.org.cn/)下载;(2)2015年12月份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基本保险缴费明细表和复印件。

2、已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年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完成的《启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2)2015年12月份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基本保险缴费明细表;(3)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4)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5)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基本保险明细(全年)原件;(6)上述材料各需携带2份复印件。

(四)相关说明

1、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由残联依据统计、人社、财政等部门提供的有效数据,对相关用人单位2015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总数、2016年征收的保障金数额直接予以核定。

2、用人单位应将在本单位实际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形式用工人员全部计入单位年末从业人员总数。

3、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数。

为不增加单位的负担,2016年启东市征收标准仍然按照往年的标准征收。根据启政办发【2012】63号文件精神,未安置残疾人或未达1.5%安置数标准的用人单位,按在册职工每人每年400元计算缴纳。

三、征缴流程

(一)年审结束后,各单位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1)网上申报,各单位可以在申报期内登陆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申报,如出现审核数据与网上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用人单位向所属的审核机构反馈咨询,修改无误后再进行申报。(2)上门申报,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单位可以按照启东市残疾人服务中心出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及时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2016保障金入库申报期为9月30日之前。

(三)未经批准,逾期不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四)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启东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联系地址: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718号三楼  

联系电话:0513-83653597    

 

                 启东市残疾人联合会

                 南通市启东地方税务局

                    启东市财政局

                                                                                                             2016年6月30日

 

 

 

启东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doc
文件类型: .doc c2e18f2ada4b93e1ab9372428f5b0e57.doc (48.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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