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启东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实现残疾人辅具适配高标准、广覆盖、便捷化,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能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特别生产或通用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等)。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筛查、评估适配、设计定(改)制、适应性训练、展示和体验、借(租)用维修、验收回访、咨询转介、宣传教育、创新研发等服务,对残疾人的家属、监护人、雇主和康复工作者等提供服务的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第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服务工作应当遵循满足重点保障残疾人群基本型辅具配置需求、兼顾其他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需要的原则,同时创新性增设辅具适配共享平台,缩短辅具适配周期,避免残疾人“来回跑”现象,努力实现“高质量、广覆盖、便捷化、可持续”的目标。
第五条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安排的可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的经费。
第二章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买补贴:用于补贴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产品的支出。
(二)服务补贴: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筛查和评估,
辅助器具租赁,辅助器具个性化改造,辅助器具维修,辅助器具调试、安装、使用指导和适应性训练,辅助器具服务评估验收等产生的支出。
第七条 补贴对象:
(一)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对象。
1.通用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对象为启东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特殊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对象:
(1)低保家庭残疾人;
(2)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建档立卡);
(3)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持残疾人证,主要针对视力、听力和肢体类的矫形鞋);
(4)16周岁以上残疾学生。
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致残的残疾人,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不得同时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所有申请对象在填写辅具申请表之前必须签署《未同时享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补偿的承诺》(详情见附件1)。
(二)服务补贴对象。
服务补贴对象为对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对象提供评估、适配、验收回访等相关服务的机构和为所在辖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对象提供配送、发放、调试、安装和使用指导的区镇(街道)残联。服务补贴对象要对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对象,必须安排完成配置必需的服务事项。
第八条 补贴标准:
(一)残疾人购买辅具补贴标准。《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标准》按照满足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的原则制定,详见附件2。
1.符合购买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原则上
只能享受一个种类的补贴。
2.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可同时享受通用型和特殊型儿童辅具。
(二)服务补贴标准。对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对象配置辅助器具过程中所必需的相关服务,通用型辅助器具的服务补贴标准不高于购买补贴标准的 10%,特殊型辅助器具的服务补贴标准不高于购买补贴标准的 35%,区镇(街道)残联服务补贴标准不高于购买补贴标准的5%。
第三章 补贴申请、审批和结算
第九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分为通用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和特殊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两种,采取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十条 通用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审批和结算流程为:
(一)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在线填写《启东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表》(附件3)提出申请,或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可直接申请《启东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内对应残疾类别的辅助器具。
(二)初审。各区镇(街道)残联对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复审。市残联按申请材料和补贴规定予以审批。
(四)购买及补贴。市残联按照审批通过的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标准和种类,通过购买助残服务方式确定的服务机构或网上服务平台选购《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内对应的辅助器具,由供应商按供货协议发货。市残联组织各区镇(街道)残联完成到货后确认、发放等系列服务。残疾人申请的辅助器具价格等于和低于其获批的购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五)验收回访。由市残联委托的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组织对配置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回访。(所有申请辅助器具的残疾人需要提供有效真实的联系方式,若无联系方式的可以在申请辅助器具时填写所在村(社区)负责残联工作的村干部的联系方式,确保联系畅通。)
(六)结算。按相关协议、服务资料、验收结果和有关单据,市残联与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机构结算相应补贴。
第十一条 特殊型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审批和结算流
程为:
(一)申请。残疾人或监护人在线填写《启东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表》(附件3)提出申请,或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
(二)初审。各区镇(街道)残联对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低保、低收入建档立卡残疾人和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特殊型辅助器具申请对象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三)需求评估和提出配置方案。市残联聘请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根据申请购买补贴残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辅助器具配置方案。
(四)审批。市残联负责对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申请材料和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提出的辅助器具配置方案进行审批,确定最终适配的辅助器具类型。
(五)购买及补贴。市残联按照审批通过的购买补贴标准和辅助器具配置方案,通过购买助残服务方式确定的服务机构或网上服务平台选购《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内对应的辅助器具,由供应商按供货协议发货。市残联组织各区镇(街道)残联完成到货后确认、发放等系列服务。残疾人申请的辅助器具价格等于和低于其获批的购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六)验收回访。由市残联委托的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组织对配置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回访。
(七)结算。按相关协议、服务资料、验收结果和有关单据,市残联与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机构结算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为保障残疾人得到高效便捷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对有紧急辅助器具适配需要的残疾人,各区镇(街道)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辅具租赁点,提供辅具租赁服务。同时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对共享辅具设备的需求,我市残联还创新性的引进了公共辅具租赁平台,对有紧急辅具适配需要的持证或暂时未持证残疾人以及因突发事件急需辅具适配的群众提供共享辅具租赁服务。
第十三条辅助器具的租赁、配送、发放、调试、安装和使用指导服务由各区镇(街道)残联提供。辅助器具质保期内的维修服务由辅具厂商提供。对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对象提供评估、适配、验收回访等相关服务由市残联委托的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提供。市残联负责审批、结算和相应的监管。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市残联依据《购买补贴产品目录》组织辅助器具采购、供应和服务工作。《购买补贴产品目录》不能满足需求的,或购买目录内产品价格低于《购买补贴产品目录》价格的,市残联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并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辅助器具服务特殊事项,市残联可结合实际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对不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其他残疾人,可按《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内的价格自行购买辅助器具,各区镇(街道)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对需依靠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提供辅具适配的事项,市残联应通过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方式委托实施。
第十七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对必要的辅助器具展示和体验、创新研发等支出提供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辅助器具补贴资金。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启东市残疾人联合会辅助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6月 1 日起实施,市残联2016 年 9月 12 日印发的《启东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法》(苏残发〔2016〕2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