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国家管理残疾人和认定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依据,是残疾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和特别扶助的重要凭证。为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维护残疾人证办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现依据《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苏残发〔2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启东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试行)》。
一、申办范围
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6周岁以下儿童仍处于发育发展期,原则上不定残。
二、申办原则
根据办证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必须由其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区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申请残疾人证的,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联系人)申请残疾人证。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残疾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由其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得强迫或代为申办。
法定监护人在办理残疾人证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有效法律证明材料的监护人,仅视作联系人。
三、申办条件
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条件之一:
1.视力残疾:双眼因各种原因导致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2.听力残疾:双耳因各种原因导致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社会参与(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
4.肢体残疾:因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经各种治疗、康复训练等无法改善功能者。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1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5.智力残疾: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智力发育成熟以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失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6.精神残疾:精神病人患病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7.多重残疾:存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者,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因病致残者在治疗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四、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受理、初审
1.申请。申请人(或代理人)持申请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张二寸近期免冠白底照片、能证明残情的病史资料(原则上病史资料记录时间到评残申请日满1年)以及《评残申请单》(经村委会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到区镇(街道)残联登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2.受理。区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人的照片、身份证、病史资料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基础信息录入省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
3.初审。市残联对区镇(街道)残联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办条件的,市残联在集中评定前将残疾评定通知书以挂号信寄送方式通知申请人,告知其于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评定;明显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至各区镇(街道)残联,由区镇(街道)残联告知申请人原因,并将其相关资料退回。
(二)残疾评定
残疾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并适时调整我市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和残疾评定专家库。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市残联、市卫计委、市公安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和相关医学专家组成,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的残疾人证评定管理工作。残疾评定专家库成员由市残联、市卫计委从具有残疾评定资格的副高职称以上医师中聘任,其中部分为异地专家。按照评定残疾类别的不同,专家库分为肢体残疾评定组、精神智力残疾评定组、视听残疾评定组。
1.集中评定。集中评定时间为每季度一次,一般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末进行(听力、言语残疾评定因人数较少,酌情每季度或每半年一次)。
每期集中评定,由市残联和市卫计委根据残疾评定类别在残疾评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集中评定。评定专家只在贴有被评人照片的空白申请表上签写评定结果,形成残疾等级初步评定意见;如不符合评定标准的,注明“不予定级”,待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评定过程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屏蔽所有通讯工具,全程监控,只允许残疾人本人进入评定区域(精神、智力残疾可随带一名直系亲属),由残联安排人员随同。同时,市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员监督,不定期邀请市“两代表一委员”参与监督。
申请人(或代理人)及亲友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者,当次评定终止,且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评定的。
(2)拒不配合评残临床诊断或拒绝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
(3)在评残现场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4)要挟医务人员更改评定结论的。
(5)有欺诈、伪造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6)有必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2.随访调查。在评定专家形成初步评定结果后,凡是评定专家签署肢体、智力、精神、视力一、二级残疾的,以及评定专家认为无法直接定级而需要随访的,由区镇(街道)残联干部和村(社区)干部进村入户进行随访调查。随访调查主要对评残人进行日常行为能力调查,一般结合村(社区)干部意见、周围群众意见以及残疾人现状观察,形成随访调查意见。
3.信息比对。评定专家将集中评定时得出的初步评定意见与随访调查意见进行信息比对。两者意见一致的,直接定级;不一致的,由残疾评定委员会会审讨论决定。
4.专家会审。残疾评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评定专家作出的残疾评定意见进行会审,得出最终评定结果。
5.公示。经残疾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评定结果,对符合残疾标准的,在“启东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网址:http://www.jsqdcl.org.cn/)。
(三)核准、发证
市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启东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为通过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效期10年),并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同时将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并留存相关档案资料。申请人到所在区镇(街道)残联领取《残疾人证》。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批准,相关材料予以存档。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补办、迁移、变更、注销
1.补办。《残疾人证》因不慎遗失或损毁需补办的,申请人到所在区镇(街道)残联申请补办,填写《残疾人证》遗失证明单,并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及二寸近期免冠白底照片1张。区镇(街道)残联每季度集中评定前,将补办材料汇总至市残联康复部,办理补办手续。
2.迁移。残疾人户口迁入本市的,凭原户口所在地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市残联登记。经市残联审核,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留存档案并填发残疾人证;不符合的,按相关程序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残疾人户口迁出本市的,市残联出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和提供相关档案材料。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库中注销个人信息。
3.变更。残疾人证内容如姓名、家庭住址等变更,须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市残联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或证明材料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其它内容变更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方可变更。
4.注销。对康复脱残、残疾人死亡的,市残联及时收回其残疾人证销毁,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库中注销个人信息。残疾人康复脱残的认定,以残疾评定结果为准。康复脱残注销残疾人证的,自注销之日起满1年,方可重新申领;未满1年的,不予受理。
(五)复(重)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重新接受残疾评定。
1.异议。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残疾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初次评定结论30日内,书面向市残联申请复评。市残联审核同意后,通知评残人于下一季度集中评定时复评,由二名以上评定专家参与评定,并由市残联工作人员进行随访调查;如对二次评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则由其向南通市残联提出申请,由南通市残疾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评定结论。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2.举报。申请人或持证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及等级等情况受到群众实名举报,市残联将通知其参加下一季度集中评定,由二名以上评定专家参与评定,并由市残联工作人员进行随访调查。复评结论与第一次评定不一致的,以复评结论为准。被举报人必须按市残联通知的时间参加复评,否则将取消原有残疾等级。
3.持证1年以上,要求变更残疾类别、等级的。因某种原因残疾状况发生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现状明显不符,申请人可提出变更申请。原则上自发证之日起一年之后方可提出变更申请,且申请人需提供近一年内病历等相关资料,按新申办《残疾人证》程序办理。无相关医学证明材料的,不予重评。
4.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持证满5年。
5.残疾人证10年有效期满,必须换领残疾人证的。
6.其它有必要重新评定的情形。
(六)年审
实行残疾人证动态管理,有效杜绝残疾人证“假、错、空”现象,每年组织残疾人证年审。年审工作由市残联负责组织,每年第三季度进行,原则上由残疾人主动到区镇(街道)残联办理年审手续。确实不能亲自前往参加年审的重度残疾人,可由其代理人持村(社区)出具的证明或近期生活照片代为办理。通过年审的在残疾人证空白页注明年审日期,并加盖年审章。年审信息及时录入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
(七)上门评定
为体现人性化评残,对重度残疾的高龄老人(90岁以上)、植物人等特殊病人、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等,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区镇(街道)残联申请上门评定,由区镇(街道)残联组织随访调查,并将申请材料和调查材料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对上报的材料审核筛选,确定上门评定的名单,安排评残专家上门评定,提供个性化服务,方便群众。
五、纪律要求
1.残联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办证纪律,不得向残疾人收取办证服务费,不得违规向残疾人收取残疾评定费,不得违规办证。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核发、查验残疾人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防泄漏责任。
2.负责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进行残疾评定,不得弄虚作假和故意刁难参评人。发现评残专家及相关医务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残疾评定的,取消其残疾评定工作资格,三年内不得复用,并在向职称评审机构报备的基础上通报批评。
3.在核发残疾人证中,残联工作人员及评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部门职责
本管理办法由市残联、市卫计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实施。各区镇(街道)加强属地管理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1.市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申领、核发和使用等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协助市卫计委开展残疾类别、等级医学评定工作;配合市监察局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2.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等级进行医学评定;建立完善各类残疾评定专家库;做好对参加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
3.市公安局负责集中评残秩序维护,对骗领、伪造、变造残疾人证的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协助市残联对已死亡及户籍迁移残疾人进行信息比对。
4.各区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本地区相关工作,加强组织协调。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试行。